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非法捕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以及滥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行为,全力营造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特向社会广泛征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非法猎捕和杀害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携带、寄递、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三)利用电商、直播、短视频等线上平台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使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五)其他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经核查属于行政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二)经核查属于刑事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或共同举报的,奖励金额由所有举报人共同平分;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按先后顺序只奖励一次,不予重复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912-3825026; (二)书面举报:举报材料邮寄地址为榆林市高新区沙河路林业科技大楼(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719000; (三)现场举报:举报人可以到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四、奖励领取 (一)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由受理单位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勇于揭发举报,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将予以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由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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